(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提高城区集中供热服务水平,规范收费标准和使用程序,根据《焦作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县城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企业(以下简称集中供热企业),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建筑集中供热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征缴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中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温县集中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和《温县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进行集中供热建设、经营活动。
第五条 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按项目规划建筑面积(车库、地下室不计算面积)征收。具体标准为:建筑红线以外,居民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为39元/平方米,非居民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为49元/平方米;建筑红线以内,多层及小高层(13层以下,不含13层)按照46元/平方米,高层(13层及以上)按照56元/平方米。集中供热配套费应按照《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凡在我县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建筑,包括民用、公建和商业等建筑(不含工业),开发建设单位或所有人均应缴纳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集中供热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并按要求缴纳集中供热配套费。建设单位凭缴费凭证、配套建设协议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集中供热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后,集中供热企业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集中供热管道工程设计方案;2.工程施工合同;3.质量服务承诺书。
第八条 接到供热企业资金申请后,应在30日内将集中供热配套费的70%拨付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负责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验收工作小组,牵头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单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供热企业、物业单位或小区业主代表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向验收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验收小组办公室在30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供热安装工程应严格按照《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供热企业予以整改。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安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温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剩余配套费。
第十三条 新建建筑是指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民用、公建和商业等建筑(不含工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