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8-10格尔木市集中供暖面积863万平方米 |
格尔木市现有住宅小区133个,管理面积约319万平方米。今年,全市有供暖小区105个,供暖总面积约938万平方米,集中供暖总量863万平方米,占91.93%。分户供暖总量75万立方米,占8.1%,无统一规划建设供暖设施的住宅小区总量207万平方米,占18.1%。
目前,已建成日处理能力40立方米城市供应站1座,先后建成城区天然气中低压管网500余公里,天然气检查阀井700余座,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的天然气加气站长2座,形成了以清洁能源为主的集中供热体系,为冬季大气环境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尔木市各住宅小区、物业(供暖企业)将24小时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并配足入户维修、监测人员,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同时,各单位还要进一步提高供热、燃气服务水平,加强信访接待、维修服务、入户测温等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和措施,确保每户居民温暖过冬。 |
根据市发改委文件的规定
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确定为5.20元/月·平方米。非居民用户(包括各类企业、商业铺面经营户、办公写字楼等)的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集中供热价格以居民供热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20元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热价格由供热经营单位在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热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去年,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10元,今年的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提高0.10元。高层、小高层集中供热价格加收0.2元/月·平方米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热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和各类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用气按非经营性锅炉用气价格1.71元/立方米标准计费;全市各企业、宾馆、饭店、餐饮、洗浴中心、理发店及商业铺面等供热用气按商业用气价格2.54元/立方米标准计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与企业、商业场所合用一个燃气锅炉供热的,实际用气量按照供热面积进行比例分摊,按确定的比例,行政事业单位、居民供热用气1.71元/立方米,企业,商业供热用气2.54元/立方米计费。
此次市发改委文件对供热收费计取办法做了规定。居民按持有《不动产登记证》确定的套内面积计费。非居民用供热价格计取办法按建筑面积计费。对居民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中没有确定套内面积的,按建筑面积的70%比例计算房屋的套内面积收取供热费。上述规定的燃气集中供热收费标准为含税价格,且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气供热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价格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收费标准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